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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更新日期:2012-11-15  浏览:1683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家产业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调整产品结构,扩大社会就业,实现企业技术进步、产品升级,鼓励和促进各类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引导中小企业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支持和鼓励中小企业按照市场需要开发新产品,采用先进技术、生产工艺和设备,推进生产和工艺专业化,促进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新技术推广,推动中小企业开展为大企业协作配套,提高中小企业的研发能力、技术装备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
三、资金支持重点
(一)中小企业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推广项目;
(二)具有地区产业优势的特色产品项目;
(三)农业产业化项目;
(四)为涉及公共利益的大企业提供配套产品项目。
四、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必须符合《暂行办法》第九条要求,上市公司不可申报。
(二)所申报项目应是2006年底前完成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的在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期以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中的时间为准。
(三)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2000万元;申请贷款贴息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3000万元。
(四)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
(五)符合国家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的有关规定。
五、资金支持方式及额度
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取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
(一)申请无偿资助方式的项目,需提供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的有效凭证,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每个项目的最高资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申请贷款贴息方式的项目,贴息额度根据银行提供的项目贷款凭证确定的贷款金额和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确定,实行2年期贴息,按年度拨付。每个项目的最高贴息额不超过150万元。
六、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
项目申报采取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同时上报方式。企业从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www.sme.gov.cn)下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系统(企业版)”(以下简称申报软件)和使用说明,按照属地化原则,向企业注册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并根据《暂行办法》和申报软件的要求提供和填写有关资料(见附件一)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和有关企业项目资料(各一份),企业项目资料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见附件二)。
(一)项目申报采取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同时上报方式。企业从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www.sme.gov.cn)下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系统(企业版)”(以下简称申报软件)和使用说明,企业按照属地化原则,向企业注册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
1.《暂行办法》规定需要提供的资料;
2.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
3.上一年度企业财务报表;
4.已发生的银行贷款凭证、结息单复印件(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
5.ISO9000认证证书复印件(有证企业);
6.当地劳动部门出具的企业聘用下岗职工人数证明(有聘用下岗职工的企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公开组织项目的申请,开展下列工作:
1.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2.组织相关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专家应具有高级职称)组成项目评审组(评审组由5~7名专家组成),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专家组根据项目申报条件和支持重点提出评审意见;
3.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申报项目并对项目排序。
申报的项目不要超过8个,其中至少应有2个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
(三)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书和有关项目资料,上报资料如下:
1.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2.申请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见附件一,同时报Excel电子版汇总表);
3.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见附件二)中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表”、“企业法人执照(复印件)”、“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固定资产投资估算表和新增主要设备表、“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与银行签订的项目贷款合同(复印件)”或“申请无偿资助的企业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凭证(复印件)”;
4.企业提供资料中的第2至6项资料;
5.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名单(见附件三);
上述资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3份、财政部2份。企业提供的其它资料由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保存备查。
各地区项目申请工作的结束时间国家发改委每年公布一次。
(四)资金拨付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对各地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提出项目计划;财政部根据项目计划,确定支持方式,审定资金使用计划,将项目支出预算指标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并根据预算规定及时拨付资金。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资金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并将资金拨付到位。
附件一:项目申报企业上报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资料要求
一、《暂行办法》附件中规定需要提供的资料。其中:
(一)上一年度会计报表纸质资料需加盖企业公章。
(二)申请无偿资助企业提供的已投入自有资金凭证包括:项目新增设备的购买发票、建筑工程合同及收据等复印件。如发票等凭证太多,可以用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代替。审计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投资总额、项目建设期、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自有资金已支出额(需列明其中的设备及安装费、建筑工程费等)。
(三)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需提供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和已发生的贷款凭证复印件。
二、该项目在国家或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的复印件。
三、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或企业全年完税税票复印件。
四、ISO9000认证等证书复印件(有证企业)。
附件二:各地区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和申报企业项目资料要求
一、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表一、表二)作为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的附件。
二、每个项目的申报资料需装订成册,装订顺序为:
(一)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申请书(封面)
(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三)企业基本情况表
(四)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登记表
(五)企业法人执照(复印件)
(六)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固定资产投资估算表(从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复制)
(七)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新增主要设备表(从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复制)
(八)国家或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的复印件
(九)申请无偿资助项目的企业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凭证汇总表及凭证复印件;申请贷款贴息项目的企业已发生贷款的“借款凭证”汇总表(银行贷款进账单)及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合同和借款凭证复印件。
(十)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中介机构审计报告
1.资产负债表
2.现金流量表
3.损益表
4.中介机构审计报告
(十一)    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汇总表及完税证明
(十二)    ISO9000认证证书复印件(有证企业)
三、部分纸质资料填报要求
为确保上报纸质资料与电子文档的一致性,下述纸质资料必须使用由申报软件生成的打印件。
(一)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申请书(封面)。
(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企业填写内容由申报系统生成打印,专家评审意见、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审核意见和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在申报系统生成的打印件上填写。
(三)企业基本情况表。
(四)申请无偿资助项目的企业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凭证汇总表,申请贷款贴息项目的企业已发生项目贷款“借款凭证”汇总表。
(五)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汇总表。
附件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要求
一、项目概况
二、企业基本情况
三、产品需求分析和改造的必要性
四、改造的主要内容和目标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和资金构成
六、人员培训及技术来源
七、项目实施进度计划
八、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