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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更新日期:2012-09-18  浏览:1448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与活动的政府性预算基金和地方财政自行安排的专项资金。它分为中央使用和地方使用两部分,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地方使用部分由中央财政预算拨付的专项资金和地方财政自行安排的专项资金组成。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部门与职责
各级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为市场开拓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管理。外经贸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包括确定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方向和使用范围,提出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审核、论证资金使用项目。财政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包括审批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拨付市场开拓资金,提出市场开拓资金的监管要求,并与外经贸部门共同对项目及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管理。
各级外经贸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后,可委托承办单位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具体业务管理工作。中央使用部分,由外经贸部商财政部委托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小企业办公室”)承办;地方使用部分,可由地方外经贸部门商财政部门委托地方承办单位承办,并报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备案。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的日常工作,接受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受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委托,主要承办下列工作:
1.负责受理项目资金计划申请、项目实施申请和项目资金拨付申请并进行初审;
2.根据项目资金计划申请情况草拟年度项目资金计划;
3.负责对项目资金计划申请、项目实施申请和项目资金拨付申请材料进行整理、汇总和统计分析;
4.协助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市场开拓资金使用情况、使用效果进行跟踪、检查;
5.草拟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6.负责市场开拓资金有关管理规定的宣传和培训。
“市场开拓资金”的用途
市场开拓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和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活动。
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
1. 贯彻市场多元化战略,重点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和东南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活动;
2. 贯彻科技兴贸战略,支持高新技术和机电产品出口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的活动;
3. 支持中小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
4. 支持名优产品、本国原产成分高于70%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出口。
5. 支持已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的中小企业的国际市场拓展活动。
市场开拓资金的主要支持内容是:举办和参加境外展览会、贸易洽谈会;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软件出口企业和各类产品认证;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开拓新兴出口市场;组织培训与研讨会;境外投(议)标等方面内容。
“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标准
中央财政安排的市场开拓资金分为中央使用和地方使用两部分。直接由中央使用的资金占当年资金计划安排的30%,地方使用的资金占当年资金计划安排的70%。
市场开拓资金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支持项目所需金额的50%。对西部地区的中小企业,以及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所列优先支持的部分开拓活动,支持比例可提高到70%。
支持方式采取无偿支持和风险支持两种方式。对风险支持,企业在项目实施后未取得开拓市场成效可获得支持资金,否则不能获得支持资金。
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项目资金计划管理程序
外经贸部和财政部根据年度市场开拓资金计划安排,共同商定下一年度中央使用部分和分配各地方使用部分的资金额度。
每年7月1日前,分配中央使用的资金额度,由外经贸部下达到中小企业办公室;分配各地方使用的资金额度,由外经贸部和财政部下达到地方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地方外经贸部门将地方使用的资金额度下达到承办单位。
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根据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的项目资金计划申请,分别草拟下一年度中央和地方使用部分项目资金计划。地方承办单位于8月5日前报当地外经贸部门;中小企业办公室于8月15日前报外经贸部。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内容包括:具体项目、支持内容、支持比例、支持金额等。
外经贸部和地方外经贸部门,根据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草拟的项目资金计划及已确定的年度市场开拓资金额度,分别编制下一年度中央和地方使用部分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地方使用部分项目资金计划,外经贸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于8月15日前报送外经贸部。
外经贸部根据中央和地方使用部分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综合编制下一年度全国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计划,于9月10日前报财政部。
财政部审核后,于10月10日前向外经贸部批复下一年度全国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计划。
中央使用部分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由外经贸部于11月1日前下达到中小企业办公室;地方使用部分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由财政部和外经贸部于11月1日前共同下达到地方财政部门和外经贸部门;
财政部和外经贸部可以根据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在执行年度中对下达的本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做适当调整。
财政部根据下达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拨付资金。其中,分配地方使用部分的资金,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一次或分次拨付到地方财政部门;中央使用部分的资金(中央企业使用的资金除外),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按季度拨付到外经贸部。
申请条件
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申请为企业项目申请;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申请为团体项目申请。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提出企业项目申请: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拥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上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下;
2.近两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3.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组织单位可以提出团体项目申请:
1.组织的活动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2.参加活动的企业在10家以上(含10家),其中70%以上企业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中小企业申请条件;
3.申请支持的资金直接受益于参加活动的企业,以降低参加活动企业的费用和开拓市场的风险,提高企业效益。
参加团体项目的企业,不得针对同一项目另外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
申请材料:
(一)申请时需提交的书面材料:
1.申请单位(各中央管理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向商务部、财政部上报的申请文件;
2.项目计划申请表;
3.初次申请的企业还应提交相关的资质材料;
(二)对书面材料的要求
1.申请文件
申请单位(各中央管理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向商务部、财政部上报的申请文件应由:申请依据、计划概述、项目汇总三部分组成。
2.项目计划申请表
项目计划申请表应由网上输出打印分项目装订成册,保证书面与网上材料的一致性,并对封面、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申请报告各项加盖公章。
3.初次申报项目的单位还应提交相关的资质材料包括:
(1)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2)社团或事业单位的法人证书;
(3)企业资格证书(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外商投资企业资格证书、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资格证书);
(4)境外展览团体项目组织单位还应提供原外经贸部关于组团参加境外展览资格的批复文件;
(5)其它资质文件;
(以上书面材料均可以是复印件)
(三)对项目申报的要求
1.凡2004年首次申请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申请单位,应向中小企业管理办公室领取网上申报的用户代码和登录密码;
2.中央管理企业的下级公司,应向总公司领取自己的用户代码和登录密码,并用此登录上网申报项目;
3.所有申报项目的单位在登录上网申报第一个项目前,应首先修改或填写“中小企业基本情况”表和“项目组织单位基本情况”表;
4.按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要求:
项目的申请单位和实施单位应完全一致,项目内容应反映实施单位所开展的市场开拓活动;
项目应按不同类别逐项申请,不可在同一项目中出现多项支持内容(如同一项目既做产品宣传材料、又做宣传光盘和企业网站);
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既对同一市场开拓活动申请多项支持(如对于境外展览即申请境外展览,又申请赴展会考察或为展会做广告、制作产品宣传品等);
质量体系认证项目和创建企业网站项目中,体系认证或网站的升级与改版均不在支持范围内;
(四)项目计划申请表的填写要求
1.企业名称
中央管理企业应使用在财政部备案的企业名称;
非中央管理企业应使用法人证书使用的名称;
2.项目名称
境外展览会项目的名称应使用贸促会展览计划所批复的展览会名称;
各类认证项目应说明认证的主体和认证的类型;
宣传推介项目应说明宣传材料中所宣传的产品名称或所做网站的企业名称;
境外广告与商标注册项目应说明做广告的主体和所注册的产品名称及项目所在的国别或地区;
市场分析项目应说明所分析的产品或市场;
境外考察项目应说明考察的国家或地区;
培训与研讨会项目应说明会议名称;
境外投议标项目应说明所投项目的名称;
3.国别
(1)境外展览、境外投议标、境外广告与商标注册项目的国别必须唯一;
(2)工作团组项目的国别必须确定,不能填写“东南亚地区、***国家及周边地区”等。
4.时间
(1)境外展览项目的执行时间应按展会实际时间填写(如2004.3.12-3.16);
(2)其它项目的执行时间也应相对准确,执行时间填写为2004.1.1-12.31的项目视为无效项目。
5.认证机构
认证机构的确定及名称可登录中国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网站查询(网址www.cnab.org.cn)。
6.申请报告
项目计划申请报告按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要求应包括以下的基本内容
(1)企业基本条件
包括:企业成立时间;上级主管部门;具备的资格;上两年度的海关出口额;是否具有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近两年在外贸、财务、税收、外汇、海关管理等方面有无违法行为;
(2)项目的简述
包括:项目的背景;项目的规模(团组或会议的规模、宣传品的数量、工作团组计划出访的国家和周期等);项目的内容;项目的预算(计划发生的费用、向国家申请的资金额度等)。
(3)申请的理由
包括:项目符合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方向及内容;项目的实施对本企业的发展及国际市场的开拓所具有的作用等。
申请程序
符合申请条件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可于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按照本实施细则所附的支持内容,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提出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申请。
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在提出项目资金计划申请时,应提交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请报告、申请项目基本情况,并附相关资料。
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根据外经贸部和财政部批复的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以适当方式回复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并对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的具体内容进行公示。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可根据批复的项目资金计划着手准备有关活动。
项目实施申请。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根据批复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在项目实施30日前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提出项目实施申请。
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在提出项目实施申请时,应提交项目实施申请、项目实施说明,并附相关资料。
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对项目实施申请进行初审,并于5个工作日内分别报外经贸部或地方外经贸部门;外经贸部或地方外经贸部门对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内的项目实施申请,应于5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复。
对申请调整项目资金计划内容的项目,中央使用部分由中小企业办公室进行初审后报外经贸部;地方使用部分由地方承办单位初审,外经贸部门商财政部门复核后报外经贸部。
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对申请调整项目资金计划内容的项目进行审批。
无法在年度内按项目资金计划完成的项目,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及时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提出项目终止或顺延申请;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审核后分别报外经贸部或地方外经贸部门审批。
对企业项目申请,每次给予支持的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对团体项目申请,每次给予支持的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在线申报须知
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在提出项目计划申请时,应首先登录“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网站,同时填写《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表》;
然后进行在线申报,填写《申请项目基本情况表》及《申请报告》(即本单位本年度申请的各个项目的基本情况的简要报告)。
资金拨付
市场开拓资金采取事后拨付的原则,即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提出项目资金拨付申请。
申请拨付项目资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
2.国际市场开拓活动的项目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
3.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
中小企业办公室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对中央使用部分的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初审,按季度汇总整理后报外经贸部。其中,中央企业的项目资金由财政部审核后直接拨付,其它部分由外经贸部负责拨付。
地方承办单位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对地方使用部分的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初审,并报地方外经贸部门审批;外经贸部门按季度报地方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
市场开拓资金的评估、监督和检查
财政部和外经贸部对市场开拓资金共同实施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项目的审批和执行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检查方式可以采用跟踪项目全过程、抽查有关资料或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等。
中小企业办公室与地方承办单位、地方外经贸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应建立严格的项目审批和资金审核制度,加强对项目的检查和资金使用效益的评估,确保资金的定向使用,发挥资金的最佳效益。
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外经贸部门与财政部门每年要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并于次年3月底前上报外经贸部和财政部。重大项目(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在项目完成后45日内专题上报。
使用市场开拓资金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市场开拓资金的处罚原则
凡有下列行为,均属违反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
1.违反市场开拓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2.截留、挪用、侵占市场开拓资金的;
3.用于个人福利、奖励及消费性开支或用于补充行政经费不足的;
4.同一项目重复申请的;
5.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6.项目组织单位利用市场开拓资金,直接用于提高自身盈利水平和经济效益的;
7.违反管理办法、本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其它行为。
对发生上述行为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财政部门将追回已经取得的项目资金;外经贸部门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在五年内不允许其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
严重违反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将由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该项目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未能按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外经贸部门商财政部门将对其提出通报批评,严重者取消承办资格。 申报形式:书面和网上同时申报。